| 十几年的老邻居因多年前孩子的纠纷又起争端 |
| 法官判决书寄语盼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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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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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的老邻居,因为十多年前孩子之间的小矛盾,再次大打出手,最后上诉至法院。14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书中寄语双方,“你们两家虽素有矛盾,但双方均不宜因此耿怀于心、再生是非,而应以豁达之心态、宽广之胸怀化解积怨、和睦相处,以维护个人生活之安宁、社会之和谐,希望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林林 胡科刚) 老邻居双方因十几年前孩子间发生的小矛盾一直耿耿于怀,屡生是非。11月14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没有证据证明被邻居殴打的庄某的诉讼请求,而且法官在判决书中寄语双方摒弃前嫌,争取握手言和。 莒县同村的庄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十几年前,两家的孩子在一起玩耍时发生口角,大人也参与了争执,结果造成张某将庄某殴打致伤。 从此两家形同陌路,偶尔互相吵骂几句。2009年3月两家再次因吵骂升级,张某将庄某殴打致伤,庄某于是将张某起诉到莒县法院。莒县法院判决张某对庄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2010年10月,庄某以张某又将其殴打致伤为由将其起诉至莒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庄某主张张某于2010年5月某日中午趁周围没人将其拖入胡同殴打其头部、上肢等多处部位。同时她提供了她于7月份到诊所诊疗的一份证明。但是张某对庄某主张的殴打的事实予以否认,称自2009年3月双方纠纷之后,再未接触过庄某,不可能在庄某主张的时间和地点殴打她。 法院认为,庄某提供的诊所证明不能证明她被张某殴打,她又无法提供其他佐证,法院依法驳回了庄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庄某不服,又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14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原判,并且在判决书中寄语双方,“你们两家虽素有矛盾,但双方均不宜因此耿怀于心、再生是非,而应以豁达之心态、宽广之胸怀化解积怨、和睦相处,以维护个人生活之安宁、社会之和谐,希望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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