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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物业、热企都有管理责任
  • 2011年1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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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东认为,住户已经报停供热,并且在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供热公司就应阻止热水入户。像侯先生遭遇的此类情况,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都持有供暖管道入户阀门的钥匙,表明两家企业都对住户的供暖具有管理责任。
  李建东介绍说,从法律上讲,如果供热企业和物业公司都认为各自对侯先生家此次漏水事故没有责任,那么两家企业需要各自列举充足证据,证明不是因其操作导致。当然,如果两家企业列举的证据不够充足,那么一旦住户起诉至法院,两家企业将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寇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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