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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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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据《指导意见》对我国企业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凡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均可向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其利率水平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 今年以来,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和流动渠道也不断扩展,从放开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到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再到境内银行向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货款,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正一步一个台阶地有序拓展。 根据统计,2011年前10个月,济宁市银行机构累计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428笔、80.58亿元,涉及企业57家、境外国家和地区21个。自去年试点启动以来至今年10月末,济宁全市累计发生跨境人民币业务462笔、85.28亿元,涉及企业61家、境外国家和地区24个。(宋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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