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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租”给他人建公墓
一农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31万元被判刑
  • 2011年1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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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0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沈婷 岩峰 记者 崔洪英)一农民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把自己承包经营多年的45.5亩山地转让给他人建公墓,从中获利31万元。日前,郯城县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违法所得也被依法追缴。
  郯城县农民赵富(化名)多年前承包了村里一片荒山岭地,种植刺槐等树木,并从中开垦出一片耕地。
  2009年,经他人介绍,赵富以每亩1.7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承包的山地中的45.5亩分别“租”给附近的两个村庄用来建公墓,并签订了“无年限长期使用”的转包协议。赵富从中获利31万元,赵富所在的村委获利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45.5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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