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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友一起喝酒,结果醉死一个请客的最后赔偿4万多 |
| 本报通讯员孙小俊本报记者李大鹏 | |
- 2011年1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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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漫画:孙雪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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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帮自家修葺院墙,海阳某村村民辛某为表达感谢,留其在家吃顿便饭,并邀请三位同村朋友坐陪。不料,其中一名男子饮酒过量死亡,死者家属将其他人告上法庭。近日,海阳法院依法判决请客者辛某补偿死者42576.73元。 村民请客吃饭 男子喝醉后被送回家 去年12月的一天,辛某请本村瓦工王某为儿子的新房修葺院墙,因为王某不要工钱,辛某就留王某在家吃饭,并邀请了张某某等三位本村村民。 期间一位村民有事离开,辛某感觉他有点醉意,就亲自送他回了家。辛某离家时,仍在喝酒的张某某还兴致很高,神智清醒,但辛某返回自家门口时,却看到张某某坐在大门口地上,头耷拉着,看起来醉得厉害。辛某跑到张某某家中把其妻子叫了出来,和他一块把张某某抬到了家里的炕上。安顿好张某某后,辛某认为他只是喝多了,也就没放在心上,到邻居家打麻将去了。 男子死亡 亲属起诉酒友 而张某某之妻去洗衣服,洗了一会,又不放心,就回去看丈夫,没想到张某某一点反应也没有。张某某之妻赶紧把村里医生叫来诊治,结果医生发现,张某某已没有了生命迹象。张某某之妻又拨打了120,经抢救,还是没挽回张某某的生命。悲痛之余,张某某家人把辛某及其他一起喝酒的村民告上了法庭,要求辛某及其他三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当时每人大约喝了四两多白酒,辛某外出送人后,其余的人又打开一瓶啤酒,每人喝了一杯啤酒后,除张某某外,其他人结伴走了,张某某自己走出了辛某家,喝酒过程中,张某某还以主人身份劝其他在场村民喝酒,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被告有劝酒行为。 法院判决 请客者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被告辛某组织其他三被告及张某某在自己家中一起喝酒。作为被告辛某是喝酒的组织者,又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看到张某某不省人事并将张某某抬回家的同时,应及时想办法协助张某某的妻子救治或送医,而不应轻率以为无事而离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辛某未能对张某某起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酒后死亡,被告辛某是有责任的。 而死者张某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过量饮酒有损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却没有约束,因此,张某某自己饮酒导致死亡应负相应的主要责任,所以对原告超出补充赔偿的部分不予支持。在整个喝酒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各被告对张某某有强行劝酒的行为,对张某某之死其他被告是没有责任的,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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