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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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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通讯员 理科 志勇 记者 刘铭) 阳谷人高某与人饮酒后,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不顾醉驾禁令,驾驶摩托车造成行人一死一伤。近日,经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高某被判刑5年。 今年夏天,阳谷居民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阳七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阳谷县七级商业街西时,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与行人杨某相撞,致杨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伤为轻伤。 根据阳谷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被交警部门带到阳谷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后乘无人之机从交警大队值班室破窗逃跑。 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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