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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 “家属工”将享养老金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每月最高可领601元,涉及数千人
  • 2011年1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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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 郭佳) 20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据悉,这项工作将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日照“五七工”“家属工”涉及数千人。
具备四条件可入保
  记者了解到,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从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这四个条件分别是:(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了解,长期未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养老金标准分三档
  本次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55-60岁的退休人员三个档次的补缴;总额分别为62130元、50350元、38560元,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据介绍,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不能再享社会养老保险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补缴费用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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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家属工” “五七工”
  “家属工”就是企业正式职工的妻子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又未开具临时工介绍信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人群。
  比如企业职工的家属从农村随调过来,在企业的小卖部等从事辅助服务性工作,这类人不是正式职工,也未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而“五七工”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等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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