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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安装换热器将被罚款
偷安易造成资源浪费
  • 2011年1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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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20日讯(记者 李淼) 19日,记者从枣庄市燃热办了解到,11月20日开始,枣庄市开始全面供热。据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确定供热时间的通知》中《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枣庄供热采暖期为110天,从11月20日至次年3月9日,如变化另行通知。
  本报18日刊登了《安装换热器也缴供热费》一文,不少市民打来电话咨询,记者核实后得知,对于安装换热装置的居民,枣庄市热力总公司要收取200元钱。而18日文章中的换热器收取100元钱属于该小区优惠后自行收取的。
  关于换热器收费问题,枣庄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所以关于换热器没有收费标准,只有处罚标准。
  若发现居民家中安装换热装置,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枣庄市热力总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居民家安装换热装置的,他们收取200元钱,这并不是收取安装换热装置的费用,而是对于私自安装换热装置的用户的处罚。该工作人员表示,居民安装换热装置属于偷用国家资源,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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