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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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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威海11月21日讯(记者 冯砚农) 17日,张女士在经区一家汽车4S店相中一款越野车,销售人员承诺第二天就可以提车,张女士随即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然而张女士前去提车时,却被告知车被其它客户提走了。此后的7天里,张女士多次要求退还双倍定金,4S店不仅不退定金,还一再向张女士推销其它车款,最后眼见推销无望,才将定金还给她。 17日,张女士在经区一家4S店看中一款售价20余万元的越野车,销售人员表示明天即可提车。张女士交纳了800元购车定金,并与4S店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18日,张女士如约前往4S店提车却被告知:“车昨天被荣成的客户提走了,现在没现车,还要等一段时间。” 张女士十分气愤,要求对方履行合同退还双倍定金。销售人员不仅没有退款,还极力向张女士推荐其它车款。回到家中,张女士找出购车合同仔细阅读发现,合同约定交车日期为一周。此后的7天里张女士多次联系4S店客户经理,要求退钱,对方始终拒绝正面答复,但表示会按照合同办事。21日,销售人员见张女士无意购买其它车款,加上合同约定期限已到,才将定金还给她。 威海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主任王岩表示,4S店不能按约交付订购的汽车,已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4S店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消费者除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外,还要善于运用“格式条款”和“定金罚则”等法律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岩说,“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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