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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加油”系列诈骗案宣判
10700元赃款归还原主,仨诈骗犯获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
  • 2011年11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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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21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解品彩 王海光) 今年春夏之交发生在威海、烟台城乡公路上,以没钱加油为名义的诈骗连环案,于近日在环翠法院一审宣判。三个诈骗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到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因诈骗罪,今年37岁的代某、32岁的赵某曾被河南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分别判处管制一年、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11年春天,两人被解除强制措施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并吸引刘某某加入。
  今年4月中旬,由刘某某驾驶“皖KW6D18”黑色丰田轿车,搭载代某、赵虎某窜至威海境内寻找作案目标。4月16日11时,刘某某等人驶至环翠区张村镇皂南台村路边时,遇到李某某。
  刘某某放慢车速,赵某、代某下车,由代某出面,谎称因公出差途中钱包被抢,也无法继续办理公事,向李某某借钱加油。见李某某犹豫,代某承诺单位会把加油钱汇到李某某的银行卡,只要几个小时就能到账,并向李某某出示了一张假身份证。 
  见三人衣冠楚楚,开着轿车,借钱的又是女性,李某某相信了,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6000元交给代某。代某则立即装模作样打电话让“公司”汇款至李某某账户,李某某听信三人驾车离去。等了3个小时,未见汇款到账,李某某报警。
  尝到甜头的代某一行三人继续在威海作案。次日11时30分许,在高技区沈阳路中国银行附近,代某三人采取同样手段,骗取刘某某4000元。4月20日12时许,三人又驾车窜至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同样手段,骗取温某700元。接到温某报案后,烟台警方于4月21日将正在流窜物色作案目标的代某三人抓获,起获10700元赃款。 
  环翠法院审理认为,代某、赵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这个共同犯罪中,三人不分主从,但代某、赵某曾犯诈骗罪,此系重犯,应从重处罚,于近日一审判处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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