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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增8天 还需再给力
  • 2011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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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一出,便引起许多职场女性的讨论。产假由90天延长至14周,实际上只多出来8天。这多出来的8天,是否能够满足妈妈育儿的需要?相对延长的这8天假期,临沂职场女性更关心的是什么?记者对此做了一番调查。
【感受】 产假只增8天 实际作用不大
  记者从临沂市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针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是: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林女士是临沂一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职工,上个月刚刚产下一名女婴,单位给的假期是90天,听到产假可能增加8天的消息,林女士并未觉得有什么影响。“8天,对于我们来说,只是多了8天休息,而对于哺育一个孩子来说,根本没什么实际作用。”
  另一位准备怀孕的黄女士听同事说产假将来可能增加,心里一阵高兴,可当听说只增加8天,黄女士怏怏地说:“在三个月的基础上只增加8天,太少了,要是能增加到5个月或者半年就好了。”
  “现在的职场女性,很多都是晚育,对于正常生育增加8天假期的消息,并不‘感冒’。因为对她们并没有什么影响。”
  在记者随机调查的20位女性中,有在哺乳期的女性,有准妈妈,有准备怀孕的,但70%的女性认为增加8天假期对她们来说并没有产生明显的影响。
  当然,还有少数的女性认为,产假只要增加就比不增加强,现在职场女性压力比较大,能多8天产假也是比较宝贵的,也证明了国家越来越重视女性权益,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
  采访中,多数女性对于多增加8天产假并无很强烈的感受,而是觉得产假不在于长短,重要的是后续保障制度和措施要跟上,怎样全面保障女性权益才是最根本的。

【疑惑】 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产假延长实际是“缩水”?
  临沂市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说,24周岁以上生育的属于晚育,规定产假5个月,如果是剖腹产产假5个半月。
  “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关于晚婚晚育的说明,这是不是意味着晚婚晚育还有难产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职场女性刘亚新有这样的担忧。
  刘亚新说她周围的女同事基本上都是24周岁以后又生育的,现在的职场压力大,很多女性读完大学找到工作稳定下来,然后结婚生子,即使过程顺利,也基本都会超过24周岁。职场女性符合晚婚要求的越来越多,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这样算下来女职工的产假其实不是变多了而是少了。
  记者查阅了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此可见,晚育假有可能是作为一种奖励措施,是由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至于新的意见稿中没有相关内容,是否意味着晚育不再享受特殊优待目前还不好说,要等国务院法制办最终的明确解释。

【担忧】 工作压力大 产假难保障
  虽然对于产假临沂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中,不同单位之间却又不同,很多私企或个体企业的女职工,产假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
  小薛在市区某银行上班,女儿刚刚三岁,当时她休的产假是5个月,工资福利照常发。
  而在一家私企上班的常女士也刚刚生完孩子,同样是晚育,她就没有小薛那样的待遇了。虽然是晚育,但单位里规定最多只给90天产假,恰巧当时单位里进行人事调整,常女士担心自己的位置被取代,只休了一个月的产假就急匆匆赶回单位上班了。
  记者还咨询了一名在临沂上班的公务员,她的产假是6个月。据了解,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很多都能享受半年的产假。
  “即使给我半年的产假,我也不敢休,企业都讲求效益,现在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谁敢拿自己的饭碗去休假,还是得赶紧回去上班。”常女士说。
  临沂市妇联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目前还没接到过因为产假的问题举报投诉的,也许是迫于工作和竞争的压力。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高强律师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没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期”内被辞退,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给付两倍的赔偿金。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的休假权时常遭受侵害,女职工往往怕被辞退不敢维护权益,事实上,只要女职工要求仲裁或者投诉,用人单位均会败诉的。
  他认为,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需制度保驾护航;特别是需要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及时跟进,严厉依法制止和查处企业等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崔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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