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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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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11月22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李兴山 陈玉清) 冠县市民齐先生从冠县一超市购买了一箱火腿肠,食用时发现火腿肠已经变质发臭。经冠县消协调解,近日,该超市给齐先生相当于所购香肠价格的10倍补偿。 2011年10月,齐先生从冠县一超市花58元购买了火腿肠一箱,生产日期为2011年8月29日,保质期为6个月。可是齐先生在食用时感觉有异味。后来又添加到菜中煮着吃也有异味,吃后想呕吐,齐先生怀疑是火腿肠有质量问题,于11月17日投诉到冠县消费者协会,要求依法赔偿。 冠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通过对消费者提供的火腿肠嗅觉辨析发现,火腿肠虽在保质期内,但已经变质、发酸、发臭,无法食用。销售商对此认可,无异议,表示以后严把商品进货关。 冠县消协对此事进行调解,销售商一次性给予齐先生10倍赔偿,共计580元。对超市销售变质食品的行为依法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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