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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就业,老外也要投社保
1.1万外国人将享国民待遇
  • 2011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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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李晓闻) 2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今年10月15日起,在青岛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包括: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并在青岛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的,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青岛市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非中国国籍人员。据统计,在青岛市就业的外国人约有1.1万人。
  根据规定,在青岛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所在单位(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青岛市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按照与我国签订的协议规定办理。
  外国人参保的,由就业单位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统一在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将编制终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凭此号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外国人流动就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终止就业关系后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到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由参保单位申报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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