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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锯割伤大拇指雇主赔雇员11万
  • 2011年11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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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林林 胡科刚) 雇员在工作中被电锯割伤大拇指,雇主认为是由于雇员喝酒造成的,却无法证明确实饮酒。近日,日照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雇主无法证明雇员饮酒,二审判决雇主赔偿雇员11万元。
  2009年刘某开办一个木材加工厂,雇佣殷某从事木托加工工作。
  2010年6月,殷某在干活的过程中被电锯割伤右手大拇指,后来经住院治疗,确认构成了七级伤残。后来因为赔偿数额和刘某协商不成,于是殷某诉至五莲县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5万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殷某双方之间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且殷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的,这方面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刘某主张殷某在事发当日中午曾喝过酒,饮酒后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殷某自己承担。不过,殷某否认自己事发当日中午曾喝过酒。
  刘某在诉讼过程中非常无奈的表示,事发后刘某首先想到的是尽快送殷某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根本没有想到以后会因此打官司,而且现在与殷某一同工作的几个工友都不愿为自己出庭作证。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受刘某雇佣从事木托加工,双方形成一种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殷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刘某虽然主张殷某在事发当日中午喝过酒,但是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殷某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
  今年5月15日,五莲县法院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最终判决刘某赔偿殷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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