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袋“瘦肉精”喂羊近300只 |
| 庆云“瘦肉精”案五被告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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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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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春笋 文成) 日前,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苗吉先等五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帮助毁灭证据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被告人苗建平、李崇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3月31日22时,河北省食品整治办接到举报,称山东省一批“瘦肉精”羊运至沧州青县戴庄子村尹中路屠宰点,拟于当日晚间或次日早晨屠宰。经该省食品整治办派员赴青县检查发现,此屠宰点现场共有待宰羊190余只,均是山东庆云县渤海路西石官堂村刘玉国3月31日19时从山东运送来的,准备在此宰杀。检查人员现场抽样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疑似“瘦肉精”羊。4月2日下午,庆云县警方赶赴河北省青县将两名违法嫌疑人控制。 据悉,该案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以及苗建平、李崇杰均系庆云县农民。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共同出资,在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杨大刚处购买数百只小尾寒羊,后数次去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通过他人购买“小料”(俗称“瘦肉精”)共计四袋。2011年3月初,三人开始在羊饲料里添加“小料”喂羊,当月底苗吉先、刘玉国将192只羊卖给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戴庄子村,4月1日凌晨3时许被河北省青县畜牧局查获。被告人刘铁军得知消息后,将其喂过“小料”的94只羊卖到庆云县杨庄子村。 另查明,该案事发后,被告人苗建平明知刘玉国、苗吉先、刘铁军因给羊喂“小料”被查获,却于4月3日17时许,指使被告人李崇杰等人将所剩“小料”埋于坟地内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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