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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验公司家底就出验资报告 |
| 一会计事务所报告不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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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郑春笋 孔祥波) 德州某保鲜设备公司是一空壳公司,但一会计事务所却为其出具验资报告,证明该公司经济实力雄厚。这家保鲜设备公司致青岛某工程公司损失近500万元,该保鲜设备公司和这家会计事务所一同被告上法庭。 2004年3月,该保鲜设备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青岛某工程公司。青岛某工程公司依约进行施工,但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2005年8月青岛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鲜设备公司赔偿损失4906957.27元。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因保鲜设备公司法人涉嫌经济犯罪,在上海被捕。经法院裁定,此案中止,等待对该公司法人进行判决后将判决结果作为此案的审理依据。 2011年4月份,该案重新审理。德州中院查明,2003年6月份该保鲜设备公司成立时某投资公司未实际出资,但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11月份出具的验资报告却载明:德州某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美元,投资公司出资149287244.22元,除已用于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外,尚余货币资金30330042.33元,其中在银行存款30009984.00元。法院调查德州某公司及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刘某承认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未到位。 近日,德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该保鲜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验单位德州某公司的货币类和实物类验资都存在虚假,原告损失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会计师事务所对青岛某工程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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