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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扶起摔倒老人成被告
一审判定双方责任“五五”分女子不服,昨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
  • 2011年11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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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1月24日讯(记者 王倩 邢志彬) 去年的一场交通纠纷昨天再次对证法庭。去年4月,肥城一老人骑自行车时摔倒骨折,并认定救助自己的女子颜某是肇事者,颜某坚称是好心帮忙。今年8月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颜某不服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昨天开庭审理,未当场宣判。
  24日下午,记者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见到了上诉人颜某。她介绍,2010年4月5日早上7点半左右,她骑电动车上班,在肥城陶阳煤矿宿舍西区由东向西行驶。她看到两位老人(后证实为田某、辛某)骑着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双方同时经过了十字路口。她驶出几米后,听到身后有车子摔倒声和“哎哟”声,回头看到其中一位老太太(田某)倒在路中,左腿压在自行车上。
  “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停下车子跑过去将她扶起来,并把她送到附近的煤矿医院”,颜某在向法院递交的材料里这样陈述。在医院里,医生把老人的缴费单递到她手上,颜某拿出1000元钱垫付医疗费,然后就离开。后来,单位保卫科找到颜某说,田某家属报案说她撞伤老人。
  田某当天未出庭,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当时是颜某的电动车碰到她的自行车前轮,自己才摔倒的。
  老人到底因何摔倒?双方各执一词。2010年8月,田某将颜某诉至法院。9月,肥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今年8月,颜某收到法院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颜某在骑电动车过程中,在十字路口与原告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摔伤。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现场已破坏无法确定双方过错,本院推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 
  颜某不服,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上诉人田某没有到场,由代理律师出庭。双方依法陈述、辩论,法院表示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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