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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出租外借“公房”要追责 |
| 市直单位房产出租外借有了规定 | |
-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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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11月24日讯(记者 王世腾 通讯员 司媛) 近日,泰安市财政局出台《泰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进行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擅自出租(出借)房产,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根据《泰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不得对自己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自行对外招租或出借。符合对外出租(出借)条件的房屋出租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能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除按规定应缴纳相关税费外,其余一律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房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应收未收房租以及坐支、截留、隐瞒、挪用房产出租收入的,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其年度经费预算。 同时,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房产;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房屋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蓄意逃避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行政性单位,财政局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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