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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1%
不影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三年后全省实现各地费率统一
  • 2011年11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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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29日讯(记者 刘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再次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让利于企。
  据数据显示,每降低一个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当年山东省可减少企业税费支出20多亿元。为缓解企业当前融资难题,山东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文件,决定下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9%(含19%)的设区市、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可以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济南市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目前正在进一步论证中。通知同时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按20%执行。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情况逐步调整,用3年时间统一缴费比例。 
  据了解,去年我省曾下发《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含20%)以上的有关市及省直管企业降低1个百分点。
  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今年7月至11月按原费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自今年12月起进行核减。
  据悉,此举并不影响参保职工的退休待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减少的部分会通过财政补贴和养老保险扩面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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