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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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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蔡学英) 禹城市男子刘刚(化名)对同村一女士李娜(化名)有好感,经常给她打电话或发短信。李娜始碍于同村情面还适当回复,之后就不再理会,气愤中的刘刚却放火将李娜家中财物烧毁。 2010年9月份后,李娜不再理会刘刚,这让他很气愤。2011年2月17日晚上,刘刚在一加油站购买两矿泉水瓶汽油,当日22时左右,刘刚来到李娜家中,进入无人居住房间,泼洒汽油,并用随身带的打火机将屋内的床垫、沙发、橱子里边的衣服等点着。之后刘刚又把剩余的汽油全倒在屋内地面上,后关上屋门离开。 李娜的丈夫发现院子里有大量浓烟,叫醒家人进行灭火。据估算损失在一万元左右。 3月17日,刘刚被北京市警方抓获,3月18日,禹城市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禹城市看守所。 本案经禹城市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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