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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保
7月、12月30日前上报
  • 2011年12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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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李金金 通讯员 李业广) 11月30日,记者从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补充保险科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进行了加强和完善,责任主体由各县区社保中心明确到东营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据了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支付以外的医药费用补助。建立企业补充医保的单位应当制定补充医保资金提取和使用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且公示后,报县区人社局初审,初审材料经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实施。
  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补充保险科的工作人员还说,补充医保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于每年7月、12月30日前向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公示后上报市补充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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