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五”,青岛城乡就业出新政 |
| 社会公益岗政府买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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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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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园招聘会成为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资料片) 张晓鹏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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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晓闻 11月29日,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完善就业和创业援助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社会公益性岗位将享受补贴,创业者最高可贷款30万元。
社会公益性岗位将享受四险一补贴 通知规定,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对市内四区开发的保洁、保绿、治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 另外,对社会、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其中,市内四区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协保人员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因身体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困难毕业生就业率将达100%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2011年后新招用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在完善职介政策方面,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并实现就业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负担。 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全面落实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基层就业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镇卫生院、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左右,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创业最高可贷30万元 根据通知,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资金扶持。 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市、区市财政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另外,对各类单位或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标准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通知还提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外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应于2012年底前建设到位。2012年末,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率达到70%以上。2015年末,建成充分就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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