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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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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6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高忠祥 董海徽) 家住乐陵市的李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还频频将下手目标放在熟人身上。经宁津县检察院批捕、起诉,12月6日,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李某2006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他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先后在乐陵市、宁津县等地盗窃作案14次(1次未遂),盗窃现金、物品价值共计29600元。李某还频频将黑手伸向身边熟人。今年7月中旬,李某去姐姐的公婆家帮忙照顾病人,趁其家人不备,分两次在其家中盗窃现金6900元。李某去朋友王某家玩,竟趁王某家人不备,两次从其家盗窃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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