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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集体工”可补交养老保险 |
| 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范围 | |
- 2011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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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2月7日讯(记者 王海龙) 以前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有保障了。7日上午,记者从济宁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包括 “五七工”、“家属工”),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据了解,凡是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之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在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相关规定,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55-60岁的退休人员三个档次的补缴总额分别为62130元、50350元、38560元,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链接◎ 家属工:是指企业正式职工的妻子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又未开具临时工介绍信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人群。比如企业职工的家属从农村随调过来,在企业的小卖部等从事辅助服务性工作。 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等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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