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首检不合格复检不收费
  • 2011年12月09日  作者:
  • 【PDF版】
检验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从10月1日起施行,我省开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环保检测。日前,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据悉,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该标准自12月10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法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可收取检验费用。其收费标准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齐鲁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