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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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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从10月1日起施行,我省开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环保检测。日前,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据悉,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该标准自12月10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法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可收取检验费用。其收费标准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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