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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存单被盗取 法院判银行赔钱
本报通讯员蓬法宣本报记者李大鹏
  • 2011年12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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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入室偷了价值13000元的4张存单后,将钱取走时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警方顺藤摸瓜将其抓获。小偷被抓了,我的钱该找谁要?失主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偿失主损失4272元。
存单被偷走,13000元被盗取
  半年前,李某发现家中被盗,价值13000元的存单丢失,他立即报警并去银行挂失,但银行已经下班无法办理。等第二天赶到银行挂失时,被告知存款已于前一日下午被取走。李某认为,银行没尽到审查义务,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方面感到很委屈,李某办理的是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原告在定期储蓄到期后没有取出存款,按规定原存款将自动转存,在转存期内办理存款支取的,营业网点不审验有效身份证件。所以在本案中,银行不存在过失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偷取钱留真名,被警方抓获
  经查明,李某共丢失4张存单,存款期限均为3年,存单正面打印有“自动转存”字样。但是存条背面“约定转存”项未选择打勾,也未加设密码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庭审中,银行提交的4张存款凭条中身份证号码均不是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存单是被王某盗取,王某取钱时,存单已超过三年存期。王某取钱时,在存单上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被警方顺藤摸瓜捉个正着。
  法院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应以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银行在支付存款时,首先应确认支付对象是否为储户,即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法院判决,失主和银行均有责任
  本案中,银行并未要求代取款人出示证明原告身份的证件,也没有审查代取款人取得代理权的证件,而将原告的存款13000元支付给代取款人,未尽到储蓄存款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存款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时,存单作为原告存款的重要凭证和取款的重要依据,李某应对存单加设密码,李某未妥善保管存单致存单被盗。存单被盗后,因未对存单加设密码,又未及时挂失,致其存款被盗窃犯取走,没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对自己的存款损失负有一定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付李某存款损失4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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