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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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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王慧娟) 近日,莘县法院对一起买卖枪支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侯某帮人联系卖枪得了500元好处费,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2008年秋季,任某(已判刑)给侯某打电话要买枪上子弹。侯某称自己有“路子”,并让任某准备6000块钱。任某在银行取了钱,坐车来到阳谷县寿张镇一村庄和侯某见了面。第二天,侯某带着任某见了吴某(另案处理)。吴某让任某看了看一把自制转轮手枪。任某很爽快把6000元钱交给侯某,拿到了这把自制转轮手枪。侯某从6000元里扣除500元当好处费,把剩下的5500元交给吴某。2011年2月,侯某被批捕。 莘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候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视侯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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