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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再享税收优惠
  • 2011年12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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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一段时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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