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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高校“5·3”抢劫杀人案宣判
被告人高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 2011年12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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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侯文强) 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驻烟某高校“5·3”抢劫杀人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教学楼内杀害女大学生的高某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因为没有经济来源,产生到大学抢劫女学生的念头。今年5月3日,高某拿着单刃水果刀,潜入烟台市区某高校,趁被害人刘某上厕所期间,采取胁迫手段,劫取刘某手机一部。因被害人刘某呼喊求救,高某又采取掐脖子、刀刺等手段致其昏迷,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被学生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警方在烟台市莱山区展开了大摸排,在案发26小时后将高某抓获,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高某被抓地点就在事发高校附近的租房内,他认为民警找不到他,连逃跑的念头都没有。 
  被告辩护人栾伟强告诉记者,高某亲属愿意尽力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受害人亲属只要求严惩凶手,不愿意接受高某亲属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高校教学楼内公然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栾伟强告诉记者,当事人是否上诉还不确定,但按照以往办案经验,除非高某家属能提供大额赔偿,并且法院进行调解后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否则很难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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