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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优惠券就不给开发票
工商部门表示餐厅做法不合法
  • 2011年12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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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赵松刚)8日,市民李女士反映,她在一家餐厅就餐,使用优惠券就不能索要发票,她认为这不合理。工商部门介绍,餐厅制定这样的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利。
  李女士说,她在凯德广场的一家餐厅内就餐。餐后她将一张10元餐券拿出来,并希望提供就餐发票。可服务员说,如果用代金券,就不能要发票。在代金券上,已经明确注明了这个规定。
  李女士这才注意到,代金券上有这么一段话:使用此券不得索要发票。最终,李女士选择了使用代金券,放弃索要发票。李女士说,餐厅搞优惠活动,是为了吸引顾客,却提出了附加的限制条件,明显是有问题的。
  8日下午,餐厅的服务员告诉记者,他们的“抵现金10元券”上确实有这个规定,已经在优惠券上向消费者明示,并由消费者进行选择,两者只能选其一。消费者使用了代金券,就等于接受了不再索要发票的条件。
  税务部门称,一些个体经营者缴税方式为定额管理,虽然餐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但是与逃避纳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市民存在质疑,可以在现场向当地的税务部门投诉。 
  记者从工商部门得知,提供代金券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之一,让利多少给消费者是商家自己的事,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或者消费部门反映,要求商家提供发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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