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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出台新规,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两年内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
  • 2011年12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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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王晓霜 张牟幸子)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滨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在两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价格明显降低,公共卫生服务以免费或补贴形式向群众提供,基层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进一步提高,因此造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负担重,自身没有偿还能力,基本药物制度群众受益面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品同药不同价等问题,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为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后新机制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滨州市出台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本次化债工作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各县区遵循“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基本原则,集中清理化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中央和省财政共筹集补助资金2亿多元,滨州市财政将拿出专项资金对各县(区)进行适当补助,确保两年内完成化债任务。
  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将于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12月31日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而且,要优先偿还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另外,各县区要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止化债过程中出现“糊涂债”、“水分债”、“人情债”、“借新还旧”等问题,确保从源头上制止新债。
  12月9日,滨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韩奎祥同志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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