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率先出台房屋征收补偿配套政策 |
| 菏泽房屋征收拆迁面积全省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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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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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曾报道菏泽在全省率先出台房屋征收补偿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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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12月13日讯(记者 田卉 通讯员 王亚东) 13日,记者从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截至11月底,全市实施房屋征收拆迁项目75个,征收拆迁房屋面积401.93万平方米,同比增加4.1%,征收拆迁总量居全省第一。近日在菏泽召开的全省房屋征收暨棚户区改造座谈会上,菏泽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受到全省肯定。 今年以来,菏泽市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均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至11月底,全市实施房屋征收拆迁项目75个,征收拆迁房屋面积401.93万平方米,同比增加4.1%,征收拆迁总量居全省第一。其中,市区内实施征收拆迁项目36个,征收拆迁房屋面积210.7万平方米,全市及市区均超额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目标。城市棚户改造完成拆迁4960户,占省任务目标的100%;开工建设4960户,占省任务目标的100%;主体完工3590户,占目标任务的72%,超额完成中央要求的三个“三分之一”的目标要求。 菏泽市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工作以下七个方面的特点受到全省的一致肯定:在全省率先制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配套政策;征收拆迁规模大,在全省排名第一;征收拆迁速度快,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无论是入户丈量、签订协议,还是搬家交钥匙等各个环节都快速跟进,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符合菏泽实际,配套办法完善齐全;体制、机制完善,部门配合密切,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社会效果好,通过新征收办法的实施,违法建筑、突击装饰装修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扼制,既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大量社会资源;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全省创造了先进工作经验。 【链接】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 房屋征收,建设单位不得参与 与原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主体是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很多情况下是房地产公司)不同,菏泽新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政府,建设单位不得参与。 在拆迁过程中,原拆迁条例规定经裁决后仍拒绝搬迁的“钉子户”,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即行政强拆;也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征收《暂行办法》取消了行政强迁,规定只能走司法强拆的路子,即使在征收条例出台之前的正在拆迁项目也只能走司法强拆。 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明确区分 “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情形?新规列出了六方面的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突击建房装修无用 为了使征收补偿更公平、更合理,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着重从补偿政策方面进行了引导,在评估技术上引进了容积率调整。具体做法就是在评估时设定评估基准容积率为0.9。对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或2004年房屋普查资料为依据,依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对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高出部分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拆除的,按照38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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