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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划“红线”保护教育用地
每2-3万人口区域内必设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出售
  • 2011年12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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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2月13日讯(记者 张歆然) 每一位家长都希望孩子入学方便并能够享受小班额制,菏泽市政府于日前出台了《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教育用地执行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凡迁建学校,老校要实行资产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校建设。
  《规定》要求,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红线予以保护。
  根据预留教育用地执行标准,每2-3万人口区域内设一处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4平方米;每1-2万人口区域内设一处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3平方米;每0.5-1万人口区域内设一所不少于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每5-6万人口区设一所不少于36个班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每生用地不少于26平方米。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其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规定》还要求,凡迁建学校,老校要实行资产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它用。
  城区新建住宅小学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将其作为营利场所,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开发商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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