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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可参保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 2011年12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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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2月13日讯(通讯员 李霞 记者 李泳君) 为做好枣庄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枣庄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在开始受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申请。办理者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据了解,曾在枣庄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枣庄市城镇户籍且在此之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在1996年1月1日前,与枣庄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枣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曾在枣庄市国有(全民)企业兴办的小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枣庄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申报审批表》向原企业(原企业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步认定汇总后向枣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另外,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补缴纳入人员所在企业在市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纳入人员所在企业在各区(市)、高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区(市)、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纳入人员所在企业未在枣庄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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