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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美部分进口车实施“双反”
实施期限2年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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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 雷敏 程群)商务部14日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公告称,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今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8.8%、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2.7%、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2.0%、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4.1%,其他美国公司21.5%。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通用汽车有限公司12.9%,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6.2%,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0%,其他美国公司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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