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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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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2月14日讯(记者 李倩 通讯员 姚存元)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驻店药师必须确保在岗在位,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要进行处罚。14日,药监部门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零售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 根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处方要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销售处方药台帐。驻店药师必须确保在岗在位,因休班不在位时,必须明示“药师不在岗,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标牌。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特别是违规销售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曲马多制剂的,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并在店内设立“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标牌。企业违规经营的,按照《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将根据其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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