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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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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2月14日讯 (记者 范少伟) 14日,济宁市下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济宁市各县市区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通知》规定,各县市区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 据了解,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地要在合理核定乡村医生任务量基础上,从人均2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省财政对济宁市纳入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按每个村卫生室服务2000-4000人,补助2-4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的标准,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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