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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家属工”都能参保啦
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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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杜殿峰 牟永来) 14日,德州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公布了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曾在德州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同时具备四项
条件者可参保

  此次所称“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主要是指“五七工”和“家属工”等曾在德州市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德州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德州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补缴的越多
发的就越多 

  本项政策中,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供补缴人员自行选择:一档标准补缴总额62130元,每月可领养老金601元;二档标准补缴总额50350元,每月可领养老金492元;三档标准补缴总额38560元,每月可领养老金383元。以上补缴额度为目前55至60周岁人员标准,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另外,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开始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原单位不存在的
找主管部门或街道

  符合条件并有意参保的人员,原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因破产、解散、关闭、注销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各有关单位须在2012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请报送当地人社部门,2012年2月底前全市此项工作全部结束。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开始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相关链接 什么是“家属工”、“五七工”?
  据悉,“家属工”是企业正式职工的配偶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又未开具临时工介绍信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人群。譬如企业职工的家属从农村随调进城,在企业的小卖部等从事辅助服务性工作,这类人员不是正式职工,也未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五七工”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等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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