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
【PDF版】
|
|
|
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卜雪雁 胡科刚) 在市场蔬菜商贩购买了韭菜,谁知吃后竟然食物中毒。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韭菜食物中毒案件,李某(化姓)一家四人在食用购买的韭菜后均发生食物中毒反应,经审理销售者需担责任赔偿李某等四人2720.23元。 2010年4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李某在北京路市场商贩王某(化姓)的蔬菜摊买了一元钱的韭菜,回家后在大约中午12时,将韭菜与干子乌、菠菜一起做汤吃。吃完饭后,李某一家四人都出现了腹痛、头晕、眼花、呕吐、腹泻等状况。 4月17日下午2时30分许,李某一家四口都来到日照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李某经该院门诊诊断为“韭菜中毒”,李某的母亲和妻子为“急性胃肠炎、韭菜中毒”,李某的儿子则是“有机磷中毒、急性支气管炎”,共住院9天,于2010年4月26日出院。为此,四人总共花费了两千五百余元。 据了解,2010年4月17日下午,李某妻子及母亲就找到王某,以吃了销售的韭菜中毒为由,要求赔偿。王某夫妇认为李某一家食物中毒并非由于韭菜的原因,因此拒绝赔偿。于是,李某等人将王某夫妇诉至开发区法院。 2010年4月21日,日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王某出售剩余的韭菜进行检验,该检验的送样日期为4月19日,通过对该样品检验,所检项目都是合格的。据了解,4月17日,王某夫妇从日照市果蔬批发市场购进韭菜179斤,卖了大约160斤,剩下的他们将其存放于两人租住的平房内。 虽然王某提供了日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但是该份检验报告中的送检日期为2010年4月19日,即李某四人中毒事故发生二日后。因为韭菜中主要含有机磷农药,而有机磷农药具有降解性,即使2010年4月19日检验合格,也不能排除4月17日该韭菜的农药残留不达标,同样也不能排除一定不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同时,送检的韭菜是否为2010年4月17日销售给李某的的同一批韭菜,王某夫妇也未提供证据证实。 李某四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并且还有证人证明。因此,可以判断李某四人是因食用韭菜后发生中毒而到医院就诊的事实。 因此,综合判断可以判定为李某四人因食用王某夫妇销售的韭菜发生中毒导致就医治疗。今年5月20日,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0.23元。 王某夫妇不服于是又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因此依法维持了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