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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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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长杰 刘元元) 大客车撞上自行车,大客车车体受损,自行车车主受伤,事故双方均有责任。东港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大客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要求自行车车主赔偿事故责任的20%,法院经审理不予支持。 2009年11月24日中午,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客车沿国道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港区涛雒镇川子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王某相撞。结果导致了大客车钻进路沟,车体受损,自行车倒地王某受轻伤。 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作出认定,是由当事人双方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认定大客车司机应该负事故主要责任,而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大客车损失经鉴定为65300元,其他损失9700元。 今年6月20日,运输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20%事故责任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东港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双方过错引起的,王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 对大客车要求自行车车主赔偿车辆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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