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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出台
户外广告设置期不得超两年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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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2月14日讯(通讯员 王思存 记者 张冬梅) 14日,记者从滕州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美化城市环境,滕州市政府出台了《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此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对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规定,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可以处以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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