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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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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运作与管理,明确规定: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 《通知》规定,凡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的节庆演出,其整体方案需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其中,演出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应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 《通知》还规定,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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