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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解读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政策
参保人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 2011年1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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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5日讯(记者 刘爽 通讯员 王宏田 王东) 记者从15日召开的济南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济南市将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做法推进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其中,参保人员范围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身份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前要公示。
  为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了解相关政策,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人员范围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在2010年底之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底之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户籍认定以本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前取得的城镇户籍为准。按照规定,在认定其是否具有城镇户籍时,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由于本市户籍制度已进行改革,不再有城镇和农村户籍的区分,对2010年底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把握,以本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前取得的城镇户籍为准。
  ●劳动关系认定必须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要求,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曾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身份认定实行属地管理。身份认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汇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的程序予以认定。
  ●参保前要公示。补缴纳入人员的户籍、年龄、工作经历等条件经审核后应在原单位或街道、社区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补助资金不计入个人账户。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单位补助的资金不计入相关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账户。
  ●费用补缴和待遇标准分三个档次。全省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可自行选择:按一档补缴的,根据年龄不同补缴费用自62130元至47130元,月养老金标准统一为601元;按二档补缴的,补缴费用自50350元至35350元,月养老金标准统一为492元;按三档补缴的,补缴费用自38560元至23560元,月养老金标准统一为383元。
  ●补缴额度按年龄给予适当减免。由于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普遍超过60周岁,省里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补缴费用到位次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经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补缴手续,自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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