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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被皮卡车撞去左手
胜诉后,却未拿到赔付钱
  • 2011年12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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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8日热线消息(记者 赵松刚)18日,在寒亭区工作的邹先生反映,两年前他被一辆皮卡车撞倒,法院判决对方赔付36万多元费用,但是直到现在他还是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另外,邹先生对当初皮卡车未办理保险一事提出质疑。 
  邹先生称,2009年4月8日,他在昌邑市的一个下车通道从北往南行走,突然被一辆皮卡车撞倒在了路上,当时就昏厥过去。根据医院诊断结果,邹先生左上肢碾压伤,头皮裂伤。当他第二天醒来的时候,就已经在昌邑市人民医院的病床上,而他的左胳膊没了。
  原来,肇事车主是昌邑市的一名市民,姓朱。2009年4月21日,昌邑市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朱某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可是,邹先生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所开的皮卡车并没有交保险,因此只起诉肇事车主本人,并没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判决,邹先生胜诉,被告朱某赔偿邹先生36万多元费用。此后,邹先生并没有上诉。可是,从胜诉至今,邹先生未能拿到一分钱的赔偿金。 
  邹先生反映,因为当初对方称该车未办理相关保险,因此没有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但是,邹先生称,判决书下来以后,他曾经再次见到肇事车辆,在肇事车辆的前面,贴着交了强险的标志。记者看到,在交警部门提供的肇事车辆的信息上面,也有“保险终止日期:2009年12月31日”的字样。 
  另外,邹先生称,这辆肇事车辆曾经在2009年3月19日办理过过户,过户到朱某名下。按照相关要求,过户时必须有相关的保险。因此,邹先生判断,该车是办理过强险的,并非像当初所说的事实那样。 
  可是,邹先生的猜测遭到了保险公司的否认,他只能再次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此事。18日,邹先生告诉记者,他现在正在准备相关材料,一定为自己两年前的伤害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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