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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6元/人.次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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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9日讯(记者 李园园) 19日,烟台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86号)。通知规定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12月30日起执行。
据了解,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86号)规定,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村卫生室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支付政策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本通知自2011年12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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