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住院,可享餐补 |
| 每人每天20元,外出就医将报销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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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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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晓闻 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青岛市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每人每天有20元餐补,外出就医的将给予报销交通食宿费。 ◥工伤住院餐补每人每天20元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具体标准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工伤职工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另外还规定,工伤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或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乘坐规定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将从2011年1月1日起补发。 ◥明确工伤五级至十级人员支付标准 工伤五级至十级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明确按照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规定执行。这样,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水平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五级至十级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分别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 另外,对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工伤职工只要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都应得到补偿。 ◥未参保或欠费单位将承担责任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曾经未参保或欠费的用人单位重新参保并补齐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之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将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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