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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地砖翘尾 绊倒七旬老人
工商部门调解两个月,老人获赔5300元
  • 2011年12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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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9日讯(通讯员 鲍文辉 记者 曹思扬) 一名七旬老人在四方一超市购物时被翘起的地砖绊倒在地,身上多处受伤,随后被送进医院。18日,经工商部门调解,超市方赔偿老人5300元。
  9月21日,69岁的曹老先生在四方区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被一块翘起的地砖绊倒在地,嘴唇、牙齿和手腕多处受伤,当场便被送进医院。事后曹老先生在家属的陪同下到超市索赔,要求其支付全部的1100元医药费,并赔偿后续治疗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超市方虽然承认存在过失,但只同意支付医疗费,拒绝赔付其他费用。双方多次协调未果,10月初,曹老先生的家属将该超市投诉到四方工商分局洛阳路工商所。
  经工商部门调查,曹老先生的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指出,《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超市作为营利性场所,理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经营者未能消除安全隐患,致使曹老先生摔伤,理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解,12月18日,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超市方支付医药费1100元,并赔偿后期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200元,合计5300元,双方于当日在调解书上圆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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