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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获赔偿,提供假医药单据
女子伪造证据被罚三千元
  • 2011年12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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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9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胡科刚 张琳) 为了多获赔偿,竟然伪造证据做假证。如今,有些人为打赢官司,造假手段无所不用其极。12月6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提供假检查费、药费单据等证据的案件,最终判决罚款提供假证据的卜某3000元。
  卜某(女)与宁某是东西邻居,两家以前就曾发生过纠纷。2010年4月5日18时30分许,宁某在焚烧垃圾时,卜某上前查看火情,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卜某和他的丈夫郭某随即与宁某厮打在一起,宁某的妻子李某上前拉架,随即四人又厮打在一起。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双方停止厮打。殴斗中,卜某、宁某、李某都不同程度受伤。
  纠纷发生后,卜某将宁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60.56元,并且卜某对她的损失提供了检查费、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发现卜某提供的单据中,部分发票颜色与正常票据颜色不一致,十分可疑。法院随即到卜某进行治疗的医院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医院无以上单据的流水号,更没有入账记录,单据是伪造的。之后,卜某也承认了伪造单据的事实,并书写了悔过书。
  法院最后认定卜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083.66元,结合双方过错,判决宁某、李某赔偿卜某541.84元。同时因卜某伪造证据,法院对卜某做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宁某、李某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12月6日,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据了解,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伪造证据诉讼,可能误导法院错误判决,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还影响了司法权威。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造假者将被处以训诫,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3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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