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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另有补充通知
  • 2011年12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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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9日讯(记者 孙珊) 记者19日从滨州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另有补充通知,根据这一通知,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含6公里)的不收空驶费,超过6公里的部分,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的空驶费,往返载客不得加收空驶费。
  根据市物价局和市交通运输局12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为更好地保持城区客运出租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将空驶费有关条款修订为: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含6公里)的不收空驶费,超过6公里的部分,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的空驶费,往返载客不得加收空驶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滨价发[2011]104号文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市交通运输局已协调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自12月21日起开始对计价器进行调整,预计出租车计价器2012年1月3日能够全部调整完。同时,交通运输部门协调物价管理部门,对此次计价器调整及检测费用(110元/每台次),由市物价局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支出,以减轻出租车经营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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