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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鉴定机构认定欠条不是被告所写
签名不符,“债主”讨不回工钱
  • 2011年1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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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0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胡科刚 张琳) 欠条签名如果鉴定不是本人的字迹,将不能判定是真的欠款。12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欠款案件,由于韩某所持有的欠条签名并非金某的笔迹,因此他的申请欠款被驳回。
  金某是某公司的经理,2009年7月份,他在中铁十四局第一工程公司承揽了部分建设工程。之后,金某雇佣了韩某负责工程建设。工程完毕后,双方却因人工费问题发生纠纷,韩某认为金某还欠他人工费1000元,而金某则认为韩某的人工费已经付清。因为双方协商不成,韩某将金某诉至东港区法院。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韩某对他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一份欠条予以证明,欠条内容为:今欠韩某人工费壹仟元整(1000元)2009.7.15。但是,金某否认该欠条是他写的。
  经东港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韩某所提供欠条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欠条字迹不是金某所写。
  今年5月12日,东港区法院依据该鉴定结果,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鉴定结果错误,要求重新鉴定,随后韩某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双方又另外选择鉴定机构对韩某欠条上的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仍为欠条中“金某”署名字迹与他本人书写的相同字迹不是同一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
  今年12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鉴定结果,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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